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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62期: 劳务派遣单位不向无工作期间的派遣员工支付工资,违法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204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陈某入职一劳务公司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随后,陈某被A公司派遣到B公司工作。陈某在工作期间因为不能胜任B公司的工作任务于2020年1月被退回A公司。陈某在被退回至A公司的近2个月里,A公司没有将陈某派遣至其他公司,也没有向其发放工资。期间,陈某多次向A公司要求支付工资,A公司以陈某没有实际进行任何工作为由拒绝支付。陈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陈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之规定,陈某被退回A公司后,A公司无故不重新派遣陈某到其他公司或安排从事其他工作,即使陈某没有进行任何工作,A公司依法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法律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具有向派遣劳动者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派遣劳动者因劳务派遣单位无故不为其安排工作而没有进行工作,不妨碍劳动派遣单位向派遣劳动者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对于派遣劳动者来说,在无工作期间应尽早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后续工作安排,如合法权益受损应及时维权。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来说,不应当为节省公司经营成本而损害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应当主动为员工安排后续派遣岗位或其他工作。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杨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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