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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困难职工申报和动态审核工作的函2025-03-21

关于开展2025年度困难职工申报和动态审核工作的函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5-03-21  浏览次数:172

关于开展2025年度困难职工申报和动态

审核工作的函

 

省总驻会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公司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生活、子女上学及医疗等帮扶救助工作,省工会事业发展中心决定开展2025年度困难职工申报和动态审核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函告如下。

  一、困难职工建档对象及标准

  (一)建档对象

  建档对象为与基层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总驻会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工会、中国旅游集团工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     

  (二)建档标准

  1.深度困难职工: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困难职工家庭。〔即:(家庭总收入-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2.相对困难职工: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2倍以内的困难职工家庭。〔即:(家庭总收入-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2倍〕。

  3.意外致困职工: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2倍以内,生活仍暂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即:(家庭总收入-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上述意外情形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2倍〕。

  说明:2025年度各市县城乡低保标准为770元/月。

  (三)建档排除性条件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或拥有商业店铺、厂房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本人或家庭成员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本人或家庭成员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其他部门安排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2次(含)以上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5.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日常居住的农村自有住宅,同时拥有1套(含)以上非常住或用于出租的商品住房的;自建房150平方米(普通装修)以上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6.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载客载货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中型营运农机具的,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7.本人违法犯罪、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被依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8.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核对,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拥有储蓄等货币性资产总值超过当地城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意外致困户家庭人均(成员拥有储蓄等货币性资产总值-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城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9.发生以下情形的,不受第5条和第6条规定限制,可以建立意外致困档案。(1)因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救治费用的职工家庭。建档条件:发生以上情形的,且符合(家庭年总收入-因年度内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上述意外情形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2倍〕的,可帮扶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10.省工会事业发展中心结合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困难职工建档材料

  (一)困难职工需提供的材料。

  1.《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表》(附件1)。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诚信承诺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式两份,信息比对用)(附件2)。

  4.收入证明(附件5)、工资银行流水、无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填写《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中灵活就业或无业人员基本情况说明书》(附件6)。

  5.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最近一年社保缴纳费用凭证。

  6.提供本人及所有建档成员“海南省不动产(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7.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丧偶相关证明材料。

  8.本人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高等职业教育阶段、3+2中高职教育、全日制普通高中、特殊教育阶段符合助学救助申请条件的,需提供《困难职工子女助学申请表》(附件8-1、8-2)、学杂费证明、学生证复印件、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等单据。

  子女就读幼儿园、小学、中专、技校、研究生等教育阶段的不可申请助学救助,但可提供学杂费用、书本费、保育费等票据,可算为支出凭证。

  9.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因为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需填写《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附件9),并提供不早于上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门诊票据、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

  10.其他困难证明材料,如残疾证、低保证工伤证明、疾病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所在单位证明材料等。

  上述申报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章。

  (二)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海南省居民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信息比对用)(附件3)。

  2.提交申请人信息电子表(信息比对用)(附件4-1、4-2)。

  3.2名以上基层工会调查人员入户走访现场照片(至少3张)、《困难职工入户走访登记表》(附件7)。

  4.提交《困难职工名单公示》《困难职工公示证明》(附件10-1、10-2)。

  5.提交《海南省工会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困难职工生活/助学/医疗救助实名制表》电子版(附件11-1、11-2、11-3)。

  三、困难职工建档及审批流程

  1.职工申请。由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纸质材料。

  2.信息比对。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提交比对材料,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核对家庭经济财产情况。

  3.基层初审。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入户调查、公示、符合条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立困难职工电子档案,上报纸质材料。

  4.上级复核。产业系统复核、入户走访、公示。

  5.审核认定。省工会事业发展中心复核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公示。

  6.实施救助。省工会事业发展中心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后,发放帮扶资金并在海南12351职工服务网站进行公布。

  7.录入归档。省工会事业发展中心在拨款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帮扶救助信息,及时将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四、困难职工退档情形及退档材料

  (一)退档情形

  困难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档:

  1.注销情形有:(1)四类排除情况(已购买机动车辆、已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住宅、拥有商业店铺厂房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2)解除劳动关系;(3)退休;(4)迁出;(5)失踪;(6)死亡;(7)其他注销情形。

  2.脱困情形有:(1)因学致困的,受助家庭子女已毕业;(2)因病致困的,受助家庭病人已治愈,支出减少;(3)家庭人均收入提高,生活状况改善,超出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4)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5)其他脱困情形。

  (二)退档材料

  符合退档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困难职工脱困(注销)认定表(附件12)、入户调查相片、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含附件13)等,困难职工脱困(注销)告知书(附件14)由建档工会以书面或电子等方式将退出情况通知职工本人。

  五、申报注意事项

  1.事先比对。为了精准识别困难职工,提高建档工作效率。请各建档单位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人均收入并查看、了解其他情况等摸排的基础上,对拟符合建档条件的职工家庭,提交《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诚信承诺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式两份原件(目前在档的困难职工交过且家庭成员无变化的不提供),授权工会组织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涉及职工本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

  2.申报建档。经比对后,没有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的,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3.申报时间。随时符合建档条件随时申报,早建档、早救助。

  4.动态管理。根据《海南省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及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要求,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对深度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年10月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原则上每半年(4—5月,9—10月)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档案;因职工本人去世、退休、迁出、解除劳动关系、失踪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四类排查情况等情况,其档案应予以注销,并注明注销原因。建档困难职工因家庭生活状况改善超过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其档案应予以脱困,并注明脱困原因。

  5.申报时间。请省总驻会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公司工会通知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时申报,最晚于2025年7月1日前将本产业、系统困难职工申报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会事业发展中心。自2025年第二季度起,将结合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情况,对于符合条件在档和新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按季度发放生活救助金,逾期申报的不再补发当季度生活救助金。

  联系人:李小君,65326920;王淑燕,65251875。

  本函附件相关表格可登录海南12351职工服务网(www.hn12351.org)“下载专区”下载。

  附件:1.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表

   2.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诚信承诺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海南省居民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4.陈小明_ZIP.xls, 行政区划

    5.收入证明

    6.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中灵活就业或无业人员基本情况说明书

    7.困难职工入户走访登记表

    8.困难职工子女助学申请表

    9.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

    10.困难职工公示证明、公示名单

    11.海南省工会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困难职工生

活/助学/医疗救助实名制表

    12.困难职工脱困(注销)认定表

    13.困难职工脱困(注销)退出公示

    14.困难职工脱困(注销)告知书

 

 

                                               海南省工会事业发展中心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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