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如果劳动者在被迫离职后,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向其支付年终奖呢?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0 日,董某在某有限公司官网投递了简历,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充分沟通后,董某与该公司协商一致确定董某赴该公司工作,担任部门经理职位,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一万元,并约定董某每年年终通过公司绩效考核后,下年初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2020 年年初,因董某绩效考核为 C,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和考核等级发放 2019 年年终奖 12 万元。2020 年 12 月,董某向公司主张其未足额发放的 2020 年 11 月、12 月工资,并主张该年度年终奖,但公司拒绝支付,董某以此被迫离职。后,董某以该公司有违诚信原则、未按时发放工资及年终奖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董某的仲裁申请,但公司以董某未参加 2020 年度绩效考核,属于中途离职,不应获得年终奖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董某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于 2020 年 12 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董某虽然未参与 2020 年年终考核,但其未参与年终考核并无过错,公司以董某未参与 2020 年年终考核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年终奖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公司应当参照董某 2019 年年终奖标准认定董某 2020 年年度年终奖具体数额(可按 2020 年实际工作年限予以折算)。
法律提示
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达成用工一致的意愿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用人的义务。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支付相应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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