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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57期: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员工转发朋友圈,也不得擅自扣除未转发员工工资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194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饮品公司担任销售员职务,因饮品公司举办周年庆活动,要求员工在朋友圈转发公司活动链接,并根据转发情况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李某未按要求转发,被扣除薪酬共计5000元。2021年3月1日,饮品公司以李某未转发朋友圈活动链接,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某不服,申请仲裁,后双方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该饮品公司向李某支付扣发的薪酬5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饮品公司未经过上述程序便制定了根据朋友圈转发进行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合法性,不对员工发生法律效力。故饮品公司据此解决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

    工作中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转发朋友圈要遵循自愿原则,如果单位的工作性质、内容需要员工转发朋友圈,则需要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公示或告知员工。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田洧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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