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在A公司工作多年,这期间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动,工作内容也发生变化。2009年2月18 日双方先是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搬迁事务部办事员,李某实际从事的也是搬迁工作;2010年2月1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原岗位变更为拆迁管理部业务主管岗位;2012年2月1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主管,此后李某一直在A公司工作。2021年1月25日,A公司向李某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载明李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应予以退休。李某不服A公司对其予以退休的认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为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提起诉讼,主张李某的岗位并非管理岗,李某应在年满50周岁退休。
裁判结果
李某未达退休年龄,A公司予以退休的决定不合法。A公司继续履行与李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属于应当退休的情形。根据《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女职工按照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具体到本案中,A公司与李某最后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主管,应当属于管理类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法律提示
实务中,一些企业认为其员工在职业生涯中主要从事的是生产岗位,应当以生产岗位办理退休。这其实是对法律理解的偏差,进行岗位认定以退休前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任意进行岗位认定,可能会滋生强制员工退休的风险,因此以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来认定是合理的。需要提示广大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查看合同中有关岗位工作内容的条款,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冯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