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梁某于2009年3月21日起入职某汽车维修中心从事喷漆工作,双方于2009年1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梁某在职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修中心也没有辞退梁某。
2010年2月2日,梁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维修中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400元,仲裁委支持了梁某的请求。维修中心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梁某入职后,维修中心多次通知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梁某本人拒不签订,过错在梁某,维修中心已尽到通知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其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诉讼期间,维修中心提供了“通知”和“公告”的照片,用以证明其已通知梁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梁某的签收。
裁判结果
支持梁某关于请求维修中心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否则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尽管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通知”、“公告”缺乏张贴地点、梁某的签字等信息,难以认定其已经履行通知义务。退一步而言,即使梁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修中心应当书面告知梁某终止劳动关系,方可免除其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法律提示
实务中,一些企业认为其员工在就职中明确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也履行了告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理应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然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义务,不因劳动者的拒绝而无条件免除用人单位责任,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其履行了书面告知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需要提示广大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应当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冯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