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自1993年6月1日在A公司工作,2002年4月1日劳动合同终止。李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B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在工作过程中,B公司和李某2022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一直在A公司工作。李某因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其与A公司1993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是李某与A公司1993年6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李某主张于1993年6月1日入职A公司,因B公司系A公司设立的,B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与A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属于违法派遣,且B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却从事劳务派遣劳务业务,同样属于违法行为,故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1993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李某与A公司自1993年6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注:双方自认)、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和B公司2022年6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仍在A公司上班,由A公司发放工资,劳动者权益应受到保护。
法律提示
一些用工单位认为其并未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仅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但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仍然在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继续对该人员进行管理、发放薪酬,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容,劳动者在此种劳动争议纠纷中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法院等机关提交“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在用工单位继续工作并受用工单位的管理。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冯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