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被调整了工作岗位,是否有权利知晓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呢?
案情简介
2020 年 1 月,小符入职某奶茶店任店长,2022 年 10 月份因业务调整和疫情影响,小符所在的店铺被关闭,小符被调任至其他店面工作从事店员工作。2022 年 11 月,小符在微信群里向老板咨询调整岗位之后的劳动合同签订和职务薪酬等问题,遭到老板多次辱骂和人身攻击,2022 年 12 月,老板以小符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将其降为实习生。小符找老板理论未果,遂在2023年1月申请了劳动仲裁,以遭受经营者无故辱骂、被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23年3月30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定,认为小符在工作调整之后询问自身工资待遇情况,并无不当,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小符,经营者多次辱骂、人身攻击等行为有损劳动者人格尊严,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收到裁决后,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法律提示
小符在工作被调整岗位后询问自身工资待遇情况,属于情理之中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且经营者应当将详细工资结构在店铺内有所张贴或者明确告知劳动者,小符询问的行为并未违反《员工手册》的内容及劳动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多次辱骂、人身攻击的行为有辱劳动者人格尊严,已经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了工作环境,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营者支付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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