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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00期:销售员离职时,用人单位能否以销售款未到账为由拒付业务提成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11-04  浏览次数:1735

    现如今,很多企业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以“底薪+业务提成”的形式与员工约定薪酬待遇,但往往会出现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员工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但是销售款还未到公司账户,公司不给发放业务提成违反法律规定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日,陈某在某招聘网站上看到深圳A公司发布的招聘业务销售员的公告,公告显示业务销售员每月底薪3500元+提成,提成按照每月销售总额的10%计算。2017年3月5日,陈某从海南前往该公司面试,双方于2017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陈某也在该日正式上岗工作。陈某因家庭原因,在2019年5月25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在2019年5月12日和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共计30000元,陈某本月应得得业务提成为3000元。但结算工资时公司以“公司规定员工所订立销售合同的业务提成需要等该笔销售款到账后才计发”为由拒绝给陈某发放,经协商未果,遂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佣金、业务提成属于劳动者得工资,陈某已经付出劳动,劳动成果已经产生,用人单位也会在未来的时间获得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判决A公司支付陈某业务提成3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又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已做工作按工作几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本案中,陈某在解除合同前已经付出劳动,并给公司带来创收,即使公司目前还未收到该货款,但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就会实现。按照法律规定,陈某的业务提成应作为工资总额一次性向陈某支付。

    法律提示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业务提成,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该业务销售款未还未到账的情况,用人单位不能以业务销售款未到账而拒绝将包含业务提成的工资总额向劳动者支付。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陈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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