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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96期:服务期尚未到期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11-04  浏览次数:1538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时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培训协议》是否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3年6月1日入职教育培训机构,从事舞蹈老师工作,双方订立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日,某教育培训公司与刘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将刘某送到国外进行专业技能培训3个月,并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至少再为公司服务5年,如刘某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向公司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还约定“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本条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培训机构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依法终止劳动合同”。2016年4月底,某教育培训告知刘某,因机构业务调整,其与刘某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2016年5月31日到期后不再延续,刘某无需再继续履行《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刘某认为,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服务期届满,某教育培训机构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教育培训机构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案件中公司于王某合同已到期故公司不属于违约,并不需要向王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费用并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劳动者通过提升技能而获益,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经培训后能够在相对较长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更有价值的劳动,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条规定主要目的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情况下对劳动者离职的限制性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期待利益的保护。同时增加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条款,赋予用人单位是否续延劳动合同至服务期届满的权利。所以,本案中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并且还特别约定劳动合同期满时但服务期未满的处理方式。王某要求裁决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进而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系对于法律的误读。

    法律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提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肖拥群律师团队:符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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