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02时43分
关于确定2024年劳动用工“法律体检”活动项目服务商的公...2024-04-12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84期:双方签订兼职协议,兼职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07-25  浏览次数:1533

    现如今,很多企业为了逃避劳动法的管辖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仅仅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书。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A公司项目经理薛某招聘罗某为该公司的水电工,201451A公司与罗某签订了《兼职水电工劳务协议书》,该协议对双方的合同期限、试用期、合同续签、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不定时工作制度、工伤赔偿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548日,罗某在A公司修理通行杆时受伤,A公司公司负担了罗某受伤的医疗费,并对罗某罚款600元。后罗某为获得工伤认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罗某与A公司从20145月至今的劳动关系成立。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讼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从原、被告关系的形式和事实要件看,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当然地以双方签订的《兼职水电工劳务协议书》名称来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故该法院确认原、被告从201451日起成立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实质上承认了兼职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对兼职劳动关系是一种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无异议,实际履行行为具备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在一定条件下兼职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罗某与A公司签订的《兼职水电工劳务协议书》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约定了试用期和工伤赔偿等事项,该协议符合劳动关系合同的内容。同时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451日至2016430日,具有劳动关系持续稳定的特征。

    法律提示

    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应当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谨慎了解自己与兼职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最好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 陈是品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