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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83期:职工体检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07-25  浏览次数:1403

    为保障职工更好从事工作,公司往往安排职工进行体检。那么职工在公司统一安排体检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刘某为某公司员工。2014年1月23日刘某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健康体检过程中突发疾病当场死亡。2015年5月13日刘某亲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刘某收到的事故伤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刘某死亡为工伤。公司认为刘某参加体检时公司已放假刘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维持。公司不服,诉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公司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在工作时间;2、在工作岗位上;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且为一个连贯的过程。本案中,刘某进行体检是受公司安排进行的活动,目的保障职工更好的履行工作。公司统一组织的健康体检应属于工作岗位的延伸,因此刘某在体检过程中死亡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这也符合该条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法律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 文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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