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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79期:签订劳务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1343

在我国社会中,许多企业为了自身经营的需要并不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合同,这样既能减少企业的开支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作的机会,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更为灵活的用工方式,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0年3月8日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7日到期;2012年3月8日至2013年3月7日及2013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8日,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两份,其中明确约定:1、双方系劳务关系,签订的合同名称明确为“劳务协议书”;2、鉴于王某系停薪留职人员,本协议签订时王某的劳动关系保留在B公司。

2015年第二次劳务协议期满后,A公司单方解除用工关系。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两份劳务协议,实际具备劳动合同性质,王某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现A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劳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和调整。本案中王某并非离退休人员,也不在A公司从事一次性、临时性、可发包的劳务,且A公司与王某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律提示

企业在与当事人签订劳务合同时,要注意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目前,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一般体现在:隶属关系、当事人承担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对当事人的管理等方面。企业与当事人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注意区分以上的区别,否则可能会导致劳务合同被认定成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苗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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