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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69期:女厨师应聘遭拒,法院认定酒楼性别歧视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2403

    在当代社会“就业潜规则”普遍存在,当我们遇到这些所谓的“潜规则”时,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取得厨师资格证的梁某在网站上看到某酒楼发布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该广告中并无明确性别要求。梁某前往应聘,但酒楼称因厨房学徒一职已经招满,故未安排梁某面试。梁某于2015年7月在网站上再次看到酒楼发布同一岗位的招聘广告,任职资格包含”男性,18-25岁“。梁某前往酒楼处与前台工作人员的沟通,前台人员多次陈述“厨房学徒不要女的”,“公司规定厨房不招女工,即便具备厨师证也不行”,“不招女工,你填了表也是没用”等。梁某认为厨房学徒并非只有男性才能胜任,仅因她是女性而拒绝,给其身心带来极大伤害。梁某酒楼诉至法庭,要求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该酒楼的行为损害了梁某的就业平等权,给梁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决酒楼赔偿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平等就业权的判定和保护问题。《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酒楼在招聘过程中仅因招聘者性别而产生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属于对女性的歧视,违背了《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梁某的平等就业权。

    法律提示

   1. 劳动者在就业时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时,应当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对用人单位来说,虽然看起来个案的违法责任不是很严重,但是发生此类案件时,很可能引发媒体关注,成为舆论热议事件,进而给用人单位和具体涉及人员造成巨大压力。因此,用人单位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处理,尊重和保护就业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何锦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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