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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66期: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效力如何?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06-11  浏览次数:2390

    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设置关于单位可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岗位,且劳动者应当无条件服从的条款。此类条款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韩某和某家电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在安装工岗位工作,其中第十二条特别约定内容为“如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或不服从岗位调整安排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承担任何补偿……”。2014年8月28日,家电公司口头通知韩某转岗至物流配送岗位,因韩某未到物流配送岗位报到工作,家电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韩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韩某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家电公司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本案中,韩某与家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公司可以单方调整韩某工作岗位且无需承担任何补偿的条款,排除了韩某的主要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合同条款。韩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韩某从事的系安装工岗位,家电公司在调整韩某工作岗位时应当与韩某协商一致。

    法律提示

    1、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霸王条款”,剥夺了劳动者协商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协商义务,为无效条款。

    2、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应当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实践中口头变更也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文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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