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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65期:用人单位明知他人顶替上班而未拒绝,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06-11  浏览次数:2540

    实践中顶替他人上班行为时有发生,那么顶替上班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苏某2016年5月入职某环卫公司,成为一名环卫工,负责清扫马路工作。入职后,苏某常因其家中有事或身体不舒服,让其丈夫赵某顶替其工作,对此环卫公司也知情,但并未予以制止。2017年3月22日,赵某顶替苏某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苏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赵某与环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环卫公司明知赵某代替苏某上班,但并未制止,故判决赵某与某环卫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客观状态,即只要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本案中某环卫公司并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某环卫公司明知赵某顶替苏某上班的事实,且未予以制止,直至本案事故发生时,某环卫公司均未能及时终止与赵某之间的事实用工关系,且持续向苏某支付报酬,实质上是默认并接受了赵某到岗工作的事实。

    法律提示

    1.顶替上班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能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要从双方合意(明示的或者默示的方式)、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等角度进行考察。

    2.实践中顶替上班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而言可能会因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对于劳动者而言可能会出现维权风险,劳动者也应恪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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