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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普惠活动等运营维护服务竞争性磋商2024-04-19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4-14  浏览次数:3418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和《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工会预算拨款、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及依法接受的捐款等经费。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中心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二)省总工会配套拨付的用于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

(三)中心申请有关项目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助;

(五)其他合法来源。

  中心要将工会法律援助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中心法律援助经费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办公、办案补贴等法律事项,主要用途如下:

(一)中心用于法律援助宣传的直接费用;

(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费用。包括工会专职律师办理工会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中心指派律师、安排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代书费用等;

(三)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四)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各种鉴定费和仲裁费用;

(五)中心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12351值班的补贴费用;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必要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法律援助卷宗档案管理费用、法律援助文书及审批表印刷费用等;

(七)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等,所需费用在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中开支。

 第六条  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在海口市区域内办理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的案件,一般每件补贴人民币1500元;

(二)在海口市区域内办理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的案件,办理时间较长、投入精力较大、涉及人数较多、覆盖范围较广等案件难度较大的,每件补贴人民币2000元;

(三)在省内海口市以外市、县办案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的案件,一般每件补贴人民币2000元;

(四)在省内海口市以外市、县办案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的案件,办理时间较长、投入精力较大、涉及人数较多、覆盖范围较广等案件难度较大的,每件补贴人民币2500元;

(五)跨省办案的、案件难度较大,支付办案费数额较大的,一般每件补贴人民币2500,另外可视情况在发放援助标准之外给予实报实销,但应严格报批手续。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凭办案开支凭证经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初审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六)为多名受援人办理的群体性案件,每3人作为一个案件发放补贴;

(七)撤诉案件参照一般案件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补贴;

(八)由于出现非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如案件承办人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酌情给予办案律师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原标准的一半。

 第七条  代拟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贴标准:

(一)代拟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份200-300元;

(二)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二人以上案件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按前款标准为基数计算,每增加一份文书,增加50元,但总数不得超过1500元。

 第八条  中心安排社会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电话咨询、12351值班的补贴费用的,每一个工作日补贴200-300元。

 第九条  中心安排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专门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的,一个工作日补贴200-300元。

 第十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补贴参照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在省内办案是指案件开庭地点和主要证据调查均在海南省地域内的,跨市(县)办案是指案件开庭地点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承办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外但在海南省内的,跨省办案是指案件开庭地点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海南省外的。

 第十二条  各项法律援助事项的计算单位是:

(一)调解、仲裁、诉讼、执行以每一委托事项为一件案件;

(二)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法律程序各计一件案件;

(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并受托代拟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按一件案件计算。

 第十三条  办案补贴的发放程序:

援助案件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中心法律援助窗口,由法律维权室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再根据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  结案卷宗应当具备中心要求的完整内容,即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结案报告及其他材料等。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中心受理、审查、指派,不予补贴。

 第十六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而被更换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办理质量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职工造成损失的;

(五)向受援职工或其亲属索要财物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审查属实的;

(七)擅自终止或者未经同意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八)其他违反《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规定》(暂行)的。

 第十七条  中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中心财务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八条  中心法律援助资金接受国家、地方和海南省总工会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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