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食宿,劳动者仍自行外出就餐,并在返回单位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1日19时28分,保安员陈某在某电子公司门口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陈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无责任。陈某受伤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的决定,认为公司已经为陈某提供了食宿条件,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情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陈某在外出就餐回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对于涉案公司提出公司已经为陈某提供了食宿条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情形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在提供食宿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其有权选择在单位就餐或外出就餐,用人单位提供食宿只能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环境及工作福利,并不代表可以剥夺劳动者选择就餐地点的自由。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提示
在提供食宿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如在外出就餐返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食宿是员工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其应该承担的工伤责任。
肖拥群律师团队:苗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