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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规定(暂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4-14  浏览次数:3781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规范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海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工会法律援助办法》以及《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   中心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在省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心的法律援助事项原则上遵守本规定,有具体项目实施的按具体项目的管理规定实行。

 

第二章  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劳动权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第六条  职工经济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一)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救助的特困户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三)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四)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正在接受政府或工会临时救助的;

(五)流浪、乞讨人员正在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

(六)经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工会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七)未达到(一)、(二)、(三)、(四)、(五)、(六)款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可酌情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但职工本人申请援助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得高于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

 第七条  下列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代理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一)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残疾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第八条  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请求恢复工作或赔偿损失的;

(二)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请求纠正或赔偿损失的;

(三)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调离原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请求纠正或赔偿损失的。

 第九条  工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工会组织被非法撤销,请求恢复并赔偿损失的;

(二)工会经费被拖延拨缴、拒不拨缴、截留拨缴或逾期不建工会也不拨缴工会筹备金,请求解决的;

(三)工会办公用房、经费、财产被非法处置,请求解决的;

(四)工会组织非自身债权债务,其经费、财产被冻结、查封或扣押,请求纠正并赔偿的;

(五)工会使用的土地或所有的房产被侵占或拆迁,请求纠正补偿的。

 第十条  未达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未成年工、女职工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集体劳动争议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心可视情况给予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的形式 :

(一)普及法律知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参与协商、调解;

(五)仲裁、诉讼代理;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批和承办

 

 第十二条   职工向中心法律援助窗口申请法律援助,代理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五)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

 第十三条   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向中心法律援助窗口申请工会法律援助,代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工会组织所在地方工会出具的情况证明或说明;

(二)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代理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服务的申请的,中心法律援助审批程序如下:

(一)法律援助窗口初审

法律援助窗口对法律援助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条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在法律援助审批表上提出审查意见,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或审查后认为需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认为明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申请材料仍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法律援助窗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特殊情况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二)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中心分管领导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最后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或依据。

中心分管领导自收到法律援助窗口审查意见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获得中心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由中心法律援助窗口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中心对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事项,能即时办理的及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中心管理和监督,依法承办中心指定的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者中止、终止办理指定事项。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以中心名义承办案件。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受援人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中心报告,中心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中心法律援助条件;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援助事项结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写结案审查表并向中心提交案件相关文书等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中心应当按规定向承办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标准按《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确定。 

 

第四章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将援助案件有关材料装订成册送交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归档存放。归档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法律援助审批表;

(三)法律援助结案审查表;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五)经济困难证明或其他经济证明;

(六)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或其他公函;

(七)有关文书(申请人委托书、仲裁申请书、起诉书、代理词、庭审记录、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等);

(八)结案报告;

(九)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明材料;

(十)中心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中心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办公、办案经费等法律援助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心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中心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二)省总工会配套拨付的用于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

(三)中心申请有关项目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助;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3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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