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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一期: 确定劳动关系,你的证据很重要!

来源:  作者:王君  时间:2015-07-29  浏览次数:3340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专栏前言

       和谐的劳动关系,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面对经济社会转型,劳动关系主体及其利益诉求多元化。作为职工 “娘家人”,应履行维权职能,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为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增强职工维权意识。从今日起,省职工服务中心在《法制时报》开设“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专栏,每周一刊发劳动法律知识、传授维权技巧、法律援助案例等。

            确定劳动关系,你的证据很重要!

       案情介绍:张某在一家海南房地产公司工作。干了三年多,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前不久,单位口头通知其不必再来了。对于无故被“炒鱿鱼”,张某不满,遂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离职补偿金和补交社会保险。不料,公司突然改口称,他未在该公司工作过。现张某手中的证据只有一个工牌及与公司人事部门交涉补偿事宜的网上聊天记录。那么,凭借工牌及网上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呢?

      法律贴士:员工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或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必须能证明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为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在未签劳动合同时,单位用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证据、补偿等进行了规范。《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部门或仲裁机构在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单位发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考勤记录、人证等进行综合确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116条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据此,结合本案来讲,张某在该单位工作三年多,其手上目前的证据有公司工牌、网上聊天记录的话,如前所述,这些证据如能形成证据链,即可认定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特别提醒: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一定要冷静地想一想自己手中有没有诸如以下证据:1、在入职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有单位告知或通知的录音、视频、短信、邮件或正式通知等;2、工资支付凭证;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服等证明身份的证件物品;4、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办理的暂住证、工作居住证等;5、单位收取的押金等费用单据;6、业务相关文件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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