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2年12月入职某公司,该公司在入职前向张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上载明了岗位、薪资、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后面附有考勤制度、秩序管理等公司规定,落款处有张某签字,无公司盖章。2023年11月,公司通过电话方式主张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000元。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录用通知书》写明了岗位、薪资、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试用期期限、考勤制度、秩序管理等内容,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的规定,仲裁委认为该录用通知书电子邮件没有公司盖章,系公司单方作出的要约,并不能认定为双方合意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张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000元。
法律提示
提醒用人单位,要正确对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抛弃以不签劳动合同逃避法定义务的侥幸心理,防止相关法律风险。作为劳动者,劳动合同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文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要注意留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田洧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