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7日,季某在隐瞒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下,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B公司大区销售经理一职。在实际劳动中,季某在B公司的上班时间共计15日。B公司发现季某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后,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裁决支持B公司请求,确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而后,季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差旅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季某请求。季某不服裁决结果,遂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B公司与季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向季某支付其实际上班期间的工资。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能否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季某虽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无效,但季某在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接受B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B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季某提供的劳动是B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B公司应当对季某的劳动付出给予合理的劳动报酬,具体金额的确定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律提示
劳动者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对其劳动价值的肯定,是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上,相应的报酬金额多少则取决于劳动者的实际劳动付出。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的无效而理所当然的否定劳动者的付出,进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的劳动付出支付合理报酬。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庄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