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12月入职某传媒公司,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4月,传媒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保。2023年5月5日,传媒公司以王某未经公司批准,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旷工多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因公司未设立工会,传媒公司直接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通过EMS的方式送达王某。王某认为传媒公司未将劳动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传媒公司支付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传媒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系违法解除,故传媒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50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的立法意旨来看,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便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法律提示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组建工会,可能有很多特殊的原因,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即使用人单位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田洧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