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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38期: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员工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05-06  浏览次数:65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但如果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呢?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4日,小王入职某公司,岗位是门卫工作。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月薪3000元,试用期3个月。该合同还明确约定了小王所任岗位的工作内容、录用条件、主要职责、职位要求和考核标准等详细内容。2021年10月20日,公司被另外一家公司兼并,办公场所进行了整合,原公司门卫岗位被取消,王某被新公司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1月20日解除。2021年12月,小王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1年12月30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定,认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但是本案新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王一个月工资或者提前30天通知小王,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裁定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之规定并结合本案情况可知,新公司承继了原公司的用工主体责任,其并未与劳动者小王协商劳动合同变更事宜,也未提前30日通知小王,亦未额外支付小王一个月的工资,故本案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该条约定的前提条件,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劳动者而言,可与用人单位就变更事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无法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的,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肖拥群律师团队 贾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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