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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37期:员工接受了岗前培训,公司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05-06  浏览次数:625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员工入职前接受了用人单位提供的岗前培训,用人单位能否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3月1日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管理职位,双方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对其进行两周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岗位职责、业务简介、具体工作操作等,同时约定如培训结束后王某工作时间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2年的,王某需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2021年1月,王某离职。建筑公司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涉案培训为岗前培训,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培训系专业技术培训,故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情形,公司与王某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故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企业的岗前培训,一般是指新员工入职后正式工作前必须经过的岗位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岗位职责、业务简介、办公室人员职场礼仪、具体工作操作等,是企业用工所必备的行为。而专业技术培训通常是指由用人单位出资,为提高劳动者素质、能力、工作绩效等,实施的有计划、系统的培养和训练活动,目的在于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知识和工作效能,使劳动者在培训后能够为单位创造更大的价值。

    如果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则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因岗前培训不等同于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亦不包含岗前培训及日常业务培训等一般的职业培训,如用人单位只是为劳动者提供了岗前培训,则用人单位无权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即便约定了亦属无效条款。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立法的规定,准确区分一般的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只有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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