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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36 期:在员工请假单位未批准的情况下,员工未出勤,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05-06  浏览次数:62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员工请假单位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员工未出勤,用人单位可否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符某自2019年1月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8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2021年9月14日,符某因私事向公司请假但未获批准,亦未到公司上班。2019年9月15日,符某回公司后又因请假事宜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而离开公司,至2021年9月17日止,符某未经批准,连续旷工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经过法定程序向符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符某解除了劳动合同。2021年10月,符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1年10月30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定,认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符某请假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符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属于符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妥,对于符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劳动者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以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规章制度可知,符某作为在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明知公司关于员工请假的规章制度,而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在此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符某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解除,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法律提示

    当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况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前提是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之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需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到工会。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事先通知工会,那么用人单位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给付赔偿金。针对劳动者而言,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一定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将面临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肖拥群律师团队 贾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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