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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32期: 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起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01-13  浏览次数:961

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后,还可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劳动者是否可以提起仲裁呢?

案情简介

姜某从2012年7月开始在上海中城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7年2月之后,姜某年满60周岁,中城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不继续给姜某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姜某在2021年8月28日提出离职,并起诉要求中城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其补偿实际工资低于最低社会保障金额的差额以及五险一金、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姜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分析

关于姜某提出,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012年7月20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的年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损失的失业赔偿金等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案中,姜某于2017年2月4日年满60周岁,在姜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提下,姜某、上海中城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姜某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且姜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姜某的上述主张,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

作为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双倍工资时,应当注意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普通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特别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可以主张,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只有劳动报酬才适用特别时效。同时,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劳动者据此获得的二倍工资并非因其提供了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因此,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2022年11月30日

肖拥群律师团队:邢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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