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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28期:员工已享受产假、哺乳假的,是否还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01-13  浏览次数:76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那么员工已享受产假、哺乳假的,是否还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18年1月入职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工作,月工资为5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2020年1月,王某生育,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当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2021年1月,房地产销售公司与王某终止了劳动合同,未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王某要求房地产销售公司支付,但房地产销售公司以其已经享受产假、哺乳假,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为由,不同意支付王某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21年5月12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21年10月30日,仲裁委作出裁定,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收到裁决后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之规定,女职工在享受产假、哺乳假的假期后,仍然有权享有带薪年休假假期。房地产销售公司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于法相悖。

法律提示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能更侧重于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忽略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还应当享有带薪年休假等权利的相关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之规定,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职工才不享有带薪年休假,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权利。

 

肖拥群律师团队 贾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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