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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 327 期: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违法解除后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01-13  浏览次数:5259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0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张某工作岗位为引车员,社会保险由张某自愿购买,社会保险费由某公司按月与张某工资一并支付给张某。2019年12月19日,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张某仍在某公司处工作,某公司也未表示异议,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20年11月,某公司以张某无法胜任引车员工作岗位为由,不再安排张某工作,张某多次与某公司协商无果。2021年3月2日,张某作为申请人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逾期审理,张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诉求:1.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940元;2.某公司支付张某失业保险损失11,178元。

裁判结果

1.某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71.1元;

2.某公司支付张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7,038元。

3.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某公司认为张某不能胜任工作,在未对张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的前提下,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张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张某支付赔偿金20171.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原、某公司约定社会保险费由某公司支付给张某并由张某自愿购买,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某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某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向张某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7038元。

法律提示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因此,职工不能放弃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另外,虽然职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作者:肖拥群律师团队 何明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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