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那么用人单位主体变更的,劳动者应当如何保障自身的权利?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又何计算呢?
案情简介
崔某于200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一直在某专卖店从事导购工作,期间并未更换过工作地点。但是该用人单位的名称先后变更过四次,从最初的明亮公司、明镜公司、明星公司到最后的服饰商贸公司。四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亲属关系。崔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于2019年5月向该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服饰商贸公司是在2017年成立的,崔某的工作年限只能从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于是,崔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单位给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2019年6月10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定,认为崔某自入职以来一直从事导购工作,工作场所及工作岗位未发生过变化仅是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崔某属于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至新用人单位的情形,因此需要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公司应当给付崔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收到裁定后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之规定,仅仅变更了用人单位主体的,后果只是新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承继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本次变更不应视为新订一次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年限,应合并计算到新用人单位,崔某请求单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应当得到支持。
法律提示
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以规避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这是用人单位常用的减少劳动者工龄的方法。所以面对此种情形,劳动者需要将举证重点放在证明自己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上,只要证明这一点,用人单位就无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不想劳动者的工龄连续计算,建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原劳动合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成立之后,与劳动者再次签订劳动合同。
肖拥群律师团队 贾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