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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22期: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2-09-20  浏览次数:796

    劳动者入职时故意隐瞒婚姻状况,能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进而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案情简介

    2017年,蔡某通过应聘入职某公司,入职时,蔡某为离异状态,但在《员工入职表格》中婚姻一栏一中填写为未婚。同时,《员工入职表格》“特别提示”一栏中载明:“本人承诺保证所填资料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后双方发生矛盾,公司认为,和蔡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蔡某故意隐瞒离异事实,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不应予以保护。

裁判结果

    对公司以蔡某隐瞒婚姻状况为由主张劳动关系无效或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蔡某入职时婚姻状况实际为离异,作为已经历过一次婚姻的成年人,其对于婚姻中的未婚与离异之间的区别应当是清楚的,故其主观上确有隐瞒婚姻状况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故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应当与工作内容及是否胜任相关工作直接相关,蔡某的婚姻状况与其担任的文案策划工作并不冲突,蔡某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半年有余,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因蔡某离异而导致其无法胜任相关工作,故蔡某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真实意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公司的真实意思为若知晓蔡某为离异状态将选择不予录用,该意思表示明显与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相悖,不应予以保护,否则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将成为一句空话。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律师团队:邢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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