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时,向用人单位出具“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是否有效呢?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除缴纳义务呢?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3日,胡某被海口一家物流运输公司录取,职位是运输车辆的司机,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胡某向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载明了不需要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如出现问题自行承担。2019年12月28日,胡某在正常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右腿股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胡某向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公司却以胡某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认为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胡某向用人单位所属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赔偿未缴纳社保的损失。2020年2月30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定,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收到裁定后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之后,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虽然劳动者出具了“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但是单位并不能据此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
法律提示
就用人单位而言,如果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补缴的部分,且已经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需要由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相关损失。
就劳动者而言,缴纳社会保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不管是“自愿”或“被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绝对弊大于利。这首先会导致劳动者在到达退休年龄后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在患病时医疗报销方面受到影响,面对失业、工伤时,也无法获得社保待遇;其次,社保还跟许多社会福利或政策挂钩,如购房、子女入学、落户等,不缴纳社保会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而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时,将面临艰难的维权处境。因此,我们劳动者切勿放弃缴纳社保。
肖拥群律师团队 贾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