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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15期:员工按单位要求缴纳的押金,在离职之后是否有权主张返还?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2-08-24  浏览次数:656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那么员工在就职时按照单位要求缴纳了押金,在其离职之后是否有权主张返还?

案情简介

    赵某是海口一家超市的工作人员。赵某在入职时与该超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约定赵某向单位缴纳1000元的押金。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赵某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1月15日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在给赵某结算完工资之后,就给赵某办理的离职手续。赵某认为签订合同时缴纳的押金应当返还,但是单位以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返还赵某所缴纳的押金。于是,赵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单位返还其缴纳的押金。2021年6月10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定,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应当将赵某缴纳的1000元押金予以返还。用人单位收到裁定后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劳动者在入职时,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财物。也就是说单位收取赵某押金行为是违法的,赵某请求单位返还押金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法律提示

    目前,某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用人单位欲达到企业稳定发展的目的,常常采用限制劳动者权利的方式,但这明显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悖。建议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约定更加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或相应方案进行双方约束,以便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和用工氛围。

肖拥群律师团队 贾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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