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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10期: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2-07-29  浏览次数:1030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三种,分别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同一用人单位可以与同一劳动者签订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5年1月10日入职海口某公司销售部门,在入职当天,双方即签订了为期二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满,赵某再次与海口某公司续签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1月9日。期满后,赵某继续在用人单位任职,用人单位也未提出异议。2020年2月8日,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收到解除通知后,向用人单位所属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赵某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赵某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在赵某未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自2020年1月10日起与赵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却在2020年2月8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提示

劳动者需要注意,在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也不存在“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非因工负伤和不能胜任”的情况时,可视为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肖拥群律师团队 贾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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