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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99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后又拒绝录用,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2-04-24  浏览次数:1213

    生活中,用人单位常常会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求职者录用的信息,这个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当遇到用人单位发送录取通知书后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时,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0日,崔某在某招聘网站上看到甲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岗位招人,于是投了简历,不久,公司联系崔某,并通知其到公司进行面试。2019年9月16日,崔某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公司进行面试,面试期间面试官对崔某的表现予以认可,并希望其尽快到公司上班。2019年9月18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崔某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了崔某的工作岗位为运营助理、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月,试用期满,月工资为5500元,并载明要求提供前工作单位离职证明一份。后崔某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2019年9月26日,崔某按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公司进行报到,公司未予接待,最终也未录用崔某。崔某于2019年10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45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甲科技有限公司对崔某进行面试合格后,向其发送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同意录用崔某,报到时间确定为2019年9月26日,并载明要求崔某提供前工作单位离职证明一份。然而,在崔某按照规定时间到公司进行报到时,该公司未予接待,最终也未录用崔某,该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崔某的信赖利益,对其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因该公司的录用通知书载明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月,试用期满,月工资为5500元,考虑到录用通知书载明了试用期为2个月,且崔某在知道甲科技有限公司不予录用后亦应当积极主动寻求新的工作机会,故酌定赔偿期限以3个月为宜,遂判决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4500元。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肖拥群律师团队 石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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