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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96期:用人单位能否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2-04-24  浏览次数:1196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比较差。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劳动者进行特出保护与监察。那么,用人单位雇佣未成年人工作需要注意哪些呢?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陈某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李某到其公司工作,在明知该公司仓库存放易燃和具有危险性的甲苯或乙苯等溶剂的情况下,仍安排被害人李某进入仓库工作。被害人李某在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之下,抽取甲苯或乙苯等溶剂提供给印刷车间使用。同年4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李某在上述仓库内抽取上述溶剂,因操作不慎导致溶剂发生燃烧并蔓延,造成被害人李某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因此,李某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人陈某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定,陈某的企业并不符合“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劳动种类,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李某工作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作为企业负责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易燃性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致被害人三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罪名成立。

法律提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除劳动种类外,劳动环境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直接相关。因此法律针对对童工的身心健康危害较大的几种危险的劳动环境作了规定,这些危险环境主要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环境。这些环境本身对人体健康就具有危害性,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不健全,更容易受到伤害。同时,这些环境由于具有高度危险,作业者必须具有专业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还需要作业者随时持有高度的警惕。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从事这些危险作业时,更容易发生危险,造成事故。

肖拥群律师团队:邢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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