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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92期: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2-01-29  浏览次数:1930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那仲裁时效是如何计算的呢?

案情简介

    潘某是一名房产中介,2018年4月入住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销售一手楼盘,由于行业人员流动性大,该公司未与潘某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潘某与该公司未发生争议,但2019年5月,由于公司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故此该公司遣散了全部员工。但由于潘某在职期间销售的数十套楼房佣金未予以发放,该公司以销售楼盘开发商未进行结算为由进行推脱,经潘某多次上门口头讨要,公司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直到2021年7月,潘某再也无法联系上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潘某觉得佣金再无望追回,遂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佣金。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裁定驳回潘某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潘某和公司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终止,之后一年内其未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又无法证明已向公司主张权利,也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遂没有符合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至2021年7月已超过申请仲裁时限,遂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请求。

法律提示

    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出现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务中,广大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依法主张权利。如无故超过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将不再进行保护。

肖拥群律师团队 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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