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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91期:员工上班时间参加单位篮球比赛中受伤,可认定为工伤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1-12-28  浏览次数:1911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伤害。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看受伤是否是因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从事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而发生。那么,如果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的,可认定为工伤吗?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胡某代表其所在单位的分工会参加了由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胡某在单位从事党务管理工作),在比赛过程中,胡某在争抢篮板的过程中未能控制住自己的身体而不慎倒地,随后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右腿粉碎性骨折。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向其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胡某所遭受的损害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造成,因此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条件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胡某认为其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具有工作性质,其所遭受的损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工伤认定的情形,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裁判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本案中,胡某虽然不是因为履行本职工作所遭受损害,但单位组织劳动者参加篮球比赛是为了增强劳动者的凝聚力和对单位的认同感,因此劳动者参加单位此类活动是具有工作性质的,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胡某所遭受的损害应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导致。

    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劳动者在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中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看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或是否具有显著的集体性质,并且在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原因时,应尽量作出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扩大解释,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劳动者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可视同是劳动者工作范围的适当扩大,劳动者因参加此类活动所遭受的损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肖拥群律师团队 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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