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条例中第三条明确“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是否可以自愿放弃休年假的权利呢?在在放弃后如有反悔是否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呢?
案情简介
2009年小林入职北京某翻译公司。2018年、2019年,公司分别向林某发出两份年休假征询单,小林在该两份征询单上打勾确认,表示其自愿放弃2018年、2019年带薪休假,并在征询单上签字确认。
2020年4月小林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2020年7月,小林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当初在年休假征询单上签字是被迫的,故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0437.22元。
劳动仲裁委对小林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小林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林要求支付2018年、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0437.22元的诉讼请求。小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小林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理认为小林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了小林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公司员工是可以自愿放弃年休假的。在本案例中,法院认定小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年休假征询单”显示,小林已经明确表示放弃2018年、2019年的年休假,“年休假征询单”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小林也不是在收到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的。虽然小林称其签署“年休假征询单”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声明、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而本案例中,小林在仲裁、诉讼阶段均未能有效举证证明其实在被迫的情况下在年休假征询单上签字。故对于小林要求公司支付折算工资的请求,从法律上没有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提示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肖拥群律师团队 符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