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有时间限制?又有何时间限制呢?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12月10日入职海口某公司行政部门,双方口头约定了为期二年的劳动期,并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9日,王某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公司所属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5月30日,仲裁委作出裁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裁定某公司向王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止),并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服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实际用工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2019年1月10日之前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截止2020年1月9日,用人单位仍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王某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11个月止),还应当与劳动者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提示
劳动者需要注意,双倍工资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产生,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是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应付给劳动者的一种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关于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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