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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86期: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但仍用工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1-12-28  浏览次数:1489

    在实务中,经常有劳动者询问这样的问题,跟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届满了,但还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还在该单位继续工作,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0日,程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程某工作岗位为引车员。2019年12月19日,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程某仍在某公司处工作,某公司也未表示异议,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20年11月,某公司以程某无法胜任引车员工作岗位为由,不再安排程某工作,程某多次与某公司协商无果。因此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3月2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程某劳动仲裁申请,于2021年5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公司支付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71.1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12月19日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某公司行为违法,判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解除;

    二、某公司支付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71.1元。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程某、某公司在2019年12月19日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某公司仍接受程某在某公司处工作,依前述法律规定,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视为程某、某公司仍按之前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即双方的劳动关系保持存续的状态。2020年11月,某公司以程某无法胜任引车员工作岗位为由,不再安排程某工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程某支付赔偿金20171.1元。

法律提示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条件”一般是指除了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可以灵活掌握外,其他的条件如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应当严格执行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另外,视为各方同意以劳动合同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仍应及时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不能就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产生劳动纠纷。

 

肖拥群律师团队 何明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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