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属于劳动者的原因更换用人单位,被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该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杜某入职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原单位),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工程岗位从事变电所工作。2015年1月1日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安排杜某与其子公司,即某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单位一致。2020年11月6日,某管理公司与杜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某管理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却只从2015年起算。杜某不服,于2020年11月13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某管理公司,请求某管理公司按2008年1月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97,800元。后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杜某的仲裁请求。某管理公司不服仲裁决定,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管理公司按2008年1月开始计算工作年限,向杜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7,800元。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杜某自2008年1月开始在该岗位工作,而某管理公司是某发展公司的子公司,同属某集团名下。某管理公司与杜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应从2008年1月开始计算工作年限向杜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提示
劳动者一般进入新的用人单位,应自进入开始计算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将原属于自己单位的员工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变的情况下安排与其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未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对此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肖拥群律师团队:何明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