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白某于2019年1月1日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网络通讯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2019年11月28日,在第二份合同即将到期时,某劳务公司通过快递的形式邮寄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给白某,提示白某在2019年12月30日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物流信息,显示其已于2019年12月2日签收。2019年12月2日,劳务公司再次通过短信形式向白某发送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表明公司愿意以不低于原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与白某续签劳动合同,白某收到并回复了信息。但直到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白某还是没有选择与劳务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鉴于某网络通讯公司与某劳务公司之间的派遣协议快要到期,且白某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期满终止。网络通讯公司要求白某将公司的车钥匙上交,白某不愿上交,双方产生纠纷。白某遂于2020年1月18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劳务公司和网络通讯公司连带责任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起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被告某劳务公司是白某的用人单位,被告某网络通讯公司是原告的用工单位,故对于原告在与被告某劳务公司劳动关系期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某劳务公司享有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被告某劳务公司愿意维持原工资待遇不变,向原告白某发放续签意向表,原告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范畴,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范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愿意续签,但待遇低于原合同待遇劳动者拒绝续签的,用人单位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肖拥群律师团队:邹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