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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77期:公司未缴纳社保,员工因此辞职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1-09-22  浏览次数:1851

    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其与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

案情简介

    代某通过应聘,于2006年1月1日入职被告某酒店公司,从事后勤工作。代某入职后,某酒店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代某安排了员工宿舍,但一直未给代某缴纳社保。2020年3月15日,代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离职后公司未补缴社保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代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酒店公司补缴社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477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酒店公司向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7700元。关于补缴社保诉求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予以驳回。代某应当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代某与某酒店公司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某酒店公司就有为代某缴交各项社保的义务,而某酒店公司未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代某因此提出辞职,公司应向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且,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协商方式改变,包括劳动者主动放弃、或者直接工资方式发给劳动者等。相比用人单位而言,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非由于劳动者过错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层面上实现了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的转变,有助于营造良性和谐的劳资关系。

 

肖拥群律师团队: 何明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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