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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76期: 员工通过学历造假获取高额薪水,公司能否要求返还差额?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1-09-22  浏览次数:1905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在一些岗位招聘过程中更青睐高学历的应聘者,也不乏有些应聘者为了获取理想的工作和薪酬对学历进行造假。如果因学历造假的情况被用人单位发现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违法?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梁某入职上海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梁某出任广告创意总监,税后月薪60000元。梁某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在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学历也是某知名院校的硕士研究生。2019年10月,梁某从该广告公司离职。2020年2月,公司经内审发现梁某真实学历为中专,并非硕士研究生。公司认为,梁某利用虚假的硕士学历,使得公司陷入了错误认识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向其给付了丰厚的薪水。该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其学识和品德均不能匹配公司提供的职位和报酬。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合同自始无效,并请求对梁某的工资进行重新核定,返还多领取的工资。随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于2018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梁某返还上海某广告公司多领取的工资2178698元。梁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聘者的学历和经验是用人单位考量是否录用和以何条件录用的关键因素,故应聘者有义务在应聘过程中诚实守信,提供自己真实的个人信息和情况来竞聘职位。梁某在应聘上海某广告公司职位过程中,其真实学历为中专学历,却谎称自己是硕士学历,与自身实际情况相差悬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要求梁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多领取的工资予以退还。

法律提示

    应聘者在应聘时如果不正当地过分虚构和夸大自己的履历和学历,欺骗用人单位,使得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则在审判实践中该种行为可能因为被认定为欺诈行为,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并且由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肖拥群律师团队: 符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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