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讲,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应当如何计算呢?
案情简介
白某于2016年10月14日在某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8月,白某与某公司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某公司与白某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白某不服,故白某于2019年5月27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99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4000元。
裁判结果
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白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788.75元;二、驳回白某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白某被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当依法向白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虽然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然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立法本意,实际上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应获得的对价支付,故其在性质上并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属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有关特殊时效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白某于2015年4月20日到某公司工作,其于2019年5月27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显然已超过法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
法律提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肖拥群律师团队: 何明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