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因素叠加,目前我国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的现象日渐增多。那么,对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已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8日,鲁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为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5月5日,鲁某在工作中意外死亡。2020年7月27日,鲁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鲁某2018年7月18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处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鲁某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2020年11月,法院判决驳回鲁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鲁某于2018年7月18日至被告处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鲁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的用人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认定为是劳务关系。且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邢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