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那劳动者如果隐瞒自己的婚姻、生育状况,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呢?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8年8月10日入职海口某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工资3500/月,试用期为三个月,转正后每月工资4000元。2018年10月6日,公司单方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并向赵某邮寄送达《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赵某在面试时提交的简历及入职后登记的《个人信息登记表》中均表明自己未婚,但实际赵某已婚并且生育有子女,公司认为赵某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个人信息登记表》中关于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条款。同日赵某签收了该《辞退通知书》。但赵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遂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判令公司向赵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劳动者告知了用人单位自己的已婚的情况,最终导致用人单位拒绝录用。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本案中,赵某的结婚情况与其履行劳动合同不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公司以此为由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侵犯了其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不合法。
法律提示
任何单位不能以婚育情况作为招聘和解聘劳动者的先决条件。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健康、资格证书等,劳动者未如实提供的,可能会对公司的知情权有一定的损害。但针对工作无关,尤其是涉及个人私密的非必要信息,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即使劳动者提供的非必要信息存在不实之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肖拥群律师团队 周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