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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64期:劳动者借病假去旅游,不利后果需自行承担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1-06-15  浏览次数:1445

    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时有发生,也是人之常情。在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中也有关于病假的规定。病假制度的设立充分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但是若劳动者假借病假为由,实际却并未治疗或休养,则因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案情简介

    郭某为某科技公司行政经理,2019年7月9日,郭某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表示由于不慎摔倒,坐卧走路均受到影响,医生建议卧床全休,预计需要休息两周,并提交了门诊病历和休假证明,公司批准了郭某的病假。在后续调查中公司质疑郭某病历的真实性,并提醒郭某不得违反公司规章虚构病假。病假结束后公司在郭某电脑中发现了其2019年7月中旬去非洲坦桑尼亚期间拍摄的照片。2019年8月1日,郭某以伤情未愈为由再次提交门诊病历及休假证明书,申请继续全休一个月,并获公司批准。郭某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30日休病假。期间,郭某自8月12日去中国香港,8月15日返回。

    2019年9月2日,公司向郭某发送《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郭某虚构病假,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解除与郭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郭某当日签收。

    离职后郭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表示是去坦桑尼亚的医疗机构看病,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十五万元。仲裁委对该请求不予支持,郭某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及二审法院判决均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申请病假是劳动者的正当权利,用人单位虽然无权对劳动者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寻求更好的医疗机构治疗,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请假事由相符。本案中,郭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到坦桑尼亚是治疗疾病,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郭某的主张显然超出了一般大众的认知,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郭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

    病假制度的设立符合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申请病假的方式和程度则设计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指定,属于用人单位行使员工管理权的范畴。劳动者申请病假时应当提交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真实的病假证明,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肖拥群律师团队:符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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