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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60期:公司周末组织培训,员工可否主张加班费?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1935

    公司安排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工作技能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但占用了员工周末休息的时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3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工作。双方于2011年1月1日签订了自2011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21日,张某以甲公司“未支付周末加班工资、擅自调岗”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通过公司OA系统向甲公司送达。随后张某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2003年4月-2017年9月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248274元。理由为其周六参加了甲公司培训,甲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仅支持了2016年10月14日至其离职2017年9月21日期间的部分,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6551.72元。

    法律分析

    二审法院查明甲公司安排每周六上午9-12点大约3小时,部分时间为培训,部分时间为公司例会。若进行了培训,则例会不再召开。例会主要讨论本周账单和业务,培训属于自愿参加,例会为必须参加;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期间有记录显示的培训为11次。双方争议的周末培训以及开例会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问题,实质系张某的休息权是否受到影响问题。甲公司开展的培训内容主要是综合素质方面的培训,此系对员工自身能力的提升,而双方均陈述培训系自愿参加,也不影响考核。张某自愿参加的培训,系其对自身休息权的处分。而对于周末召开的例会系非自愿行为,因其内容主要是对每周工作进行总结,占用了张某的休息时间,甲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对加班工资计算部分,甲公司未阐明开例会次数,亦未说明是否存在未在周六安排事宜情况,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每周六均安排活动。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共49个周六,扣除双方均无异议的周末培训11次培训后,剩余38次。按照每次3小时计算,共114小时。故,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6551.72元(5000元/月÷21.75÷8×114×200%)。

    法律提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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